宁波市池州商会民主议事规则
(审议稿)
为广泛听取多方建言献策,有效调动参与议事的积极性,依法规范运作程序,监督科学决策行为,维护我会集体领导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合法性,现依据《宁波市池州商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民主集中相结合,并以会议表决形式形成决议。在各项议事和办事中属于重大决策的,会长有一票否决权。
二、建立出席会议的考勤和登记制度,与会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到会,不要无故迟到和缺席,有事应提前请假,说明原因,必要时也可授权委托人员参加会议;全年累计超过半数不能到会的,应当自觉接受批评和理事会的处理。参会人员除应到会的成员外,需要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长、秘书长商定。
三、本会议事会议有:理事会议(含理事会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会议主要是沟通情况,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问题。理事会议(含理事会扩大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有特殊情况和特殊工作除外。
四、须经理事会(含理事会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是:
1、本会举行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2、决定商会负责人的选举或罢免。
3、决定会员的接收和注销。
4、决定重大经贸合作和公益项目。
5、决定列支5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
6、设立分支机构和新办实体。
7、制定或修订重大的内部管理制度。
8、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9、承办宁波市与池州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重大事宜。
10、其他须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理事会会议(含理事会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
1、议事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必须提前协商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纳入会议的议题,在会议前由秘书处或参会人员提出,且必须有另外一名参会人员附议才能成为正式议题,议题正式确认后至少需提前一天提交秘书处,供安排会议议程之用。
2、由秘书处根据提议的内容,视情提前安排会议议程和相关题材准备。
3、秘书处应当提前2天以上(特殊情况例外)向应到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明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人员和会议内容;通知方法为商会网、电话或信息形式。
4、会议均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人主持:一般先由秘书处介绍会议有关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或由秘书处转达。
5、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行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一般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
6、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2/3,视为通过有效,容许个人保留意见。
7、会议安排落实到具体个人的工作任务,应当限期完成,要督促落实情况,主动报告工作进展。
8、形成文件或纪要:经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形成文件纪要,并且视情根据需要网站发布或上报相关部门。
六、属于应急或突发事件的决定,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商会主要领导即可自主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七、以上会议职权按《宁波市池州商会章程》规定执行。
八、本规则自宁波市池州商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