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中文名称是:宁波市池州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是:Ningbo Chizhou chamber of Commerve. 缩写:NBCZ。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宁波市的池州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徽商精神”,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和帮助会员提升创业、创新、创优的能力;搭建本会与全国各地商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为促进池州和宁波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集思广益、献计出力,为会员企业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本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服务方针,倡导企业不分大小,实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则,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宁波南部商务区健宸大厦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池州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池州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池州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缴纳的池州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企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志愿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四)免费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和专题论坛;
(五)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商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与协助解决;
(七)其他相关的会员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积极宣传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三)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对自愿申请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秘书长、高级顾问、顾问等);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池州市、宁波市部分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担任,具体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使本商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届中调查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注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可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缴纳办法,以及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德才兼备;
(二)在社会和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其中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选举和罢免须由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商会会长作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授权行使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职权,并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必要时秘书可列席各类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文书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期间,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结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秘书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办理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配合会长做好本商会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处理其他日常会务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册,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的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议的审议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每个会计年度的账目及资产负债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在会员大会上公布,并张贴于商会内供会员审阅。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宁波市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修改权属于理事会,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对本商会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其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商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自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